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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

发布日期:2024-02-23 23:02 来源:且末零距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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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停车场经营者:

为规范且末县停车行业经营收费行为,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,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:

一、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《营业执照》,从事经营活动。

二、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停车收费政策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合法、诚信的原则,加强价格自律,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。

三、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(牌),公示收费单位名称、收费标准、计费方式、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。公示板(牌)的内容不得漏标、错标、模糊不清。收费标准变动时,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。

四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,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。

五、禁止强制或只收费不服务,不得价外加价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
六、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识、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。

七、经营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,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:

1、从事无照经营的,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,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2、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,根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九条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
3、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,根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十三条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4、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,根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
5、经营者拒绝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,根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十四条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八、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,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随时开展自查整改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,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给予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等经济制裁。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、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,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,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。

欢迎广大群众对全县停车收费行为进行监督,凡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,请保存证据并拨打12315、12345进行投诉举报。


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2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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