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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

发布日期:2023-09-19 11:48 来源:且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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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

劳动监察大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,须进行法制审核,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,不得作出决定,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,守住法律底线。

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,提高行政执法质量,促进依法行政,根据国家、区州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,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,在作出决定之前,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、适当性进行审核,提出书面处理意见,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。

第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,应当在终结之日,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上级提交。

第四条 劳动监察大队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。

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1.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;

2.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; 

3.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凿、充分,材料是否齐全;

4.定性是否准确,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是否正确;

5.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;

6.程序是否合法;

7.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。

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,以书面审核为主。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、听取陈述申辩,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。

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案件进行审核后,根据不同情况,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:

1.对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充分、定性准确、程序合法的,提出同意的意见。

2.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,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,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。

3.对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建议补充调查,并将案卷材料退回;

4.对定性不准、适用法律不当的,提出修正意见;

5.对程序违法的,提出纠正意见;

6.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,提出移送意见;

7.对违法行为轻微,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,提出不予处罚意见;

8.对重大、复杂案件,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;

9.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,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。

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、本局主要领导批准后,由劳动监察大队制作、送达。

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,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,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,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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